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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為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工作,防止人員傷亡事故,促進安全生產,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涉及特種作業的單位和特種作業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
特種作業包括:
(一)電工作業;
(二)金屬焊接切割作業;
(三)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
(四)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
(五)登高架設作業;
(六)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
(七)壓力容器操作;
(八)制冷作業;
(九)爆破作業;
(十)礦山通風作業(含瓦斯檢驗);
(十一)礦山排水作業(含尾礦壩作業);
(十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綜合管理*或國務院行業主管*提出,并經經濟貿易委員會批準的其他作業。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年齡滿18周歲;
(二)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參加規定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并成績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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